炼油厂外来人员培训安全常识-炼油厂安全教育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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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安全管理制度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应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四条 企业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 企业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企业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

(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七)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岗位。油气生产、储存、炼油化工、工程技术服务、建筑施工等企业所属三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基层队(车间、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的培训、咨询、检验、评价机构,取得国家或有关部门资质认证或备案后,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设备、设施的检验,提供有关咨询以及安全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实行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总监、副总监。安全总监一般由同级副职兼任。安全副总监可以兼任安全部门负责人,按同级助理、副总师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按专业设置物探、钻井、井下作业、海上作业、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等安全监督站、所。安全监督站由专职安全监督和兼职安全监督组成。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接受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集团公司颁发的证书从事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的异体安全监督。在物探、钻井、测井、试油、修井、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以及其他重大危险的关键施工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派驻安全监督,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必须派驻专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安全总监、安全监督和安全监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五章 安全技术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科技专题立项,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采取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 应坚持新入厂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转岗工人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卡”。“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三十条 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三十二条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三条 企业要加强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七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综合安全检查,企业所属二级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基层队(车间、站)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

建立HSE管理体系的单位,可将安全检查纳入管理体系审核。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办法,加大对违章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三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检查中发现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计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条 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当地政府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章 安全投入

第四十二条 企业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

(一)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需投资安排的项目由规划计划部门按规定纳入投资计划;

(二)企业计划、财务部门应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纳入企业预算,落实资金投入;

(三)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企业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汇总,由企业有关部门负责编入投资计划之中或单独编制计划下达;需要报请上一级审定的,经上级审定后下达,安全部门检查、督促实施;

(四)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对已经完成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治理项目,由规划计划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安全技术:各种机器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报警装置;安全起动和紧急停车设施;生产区域内危险场所的指示及警告标志;采用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新成果;有毒有害作业点的检测、检查仪器;以及对繁重费力或人工操作有危险的作业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措施等;

(二)职业健康:生产厂房的通风换气和采光照明装置;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生产场所为防止辐射热危害的隔热防暑设施;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声、震动及辐射等的防护设施;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应增设或改善的防寒取暖设施等;

(三)辅助房屋及设施:女工较集中车间的女工卫生室,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更衣室及其相应的设施;

(四)宣传教育:包括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实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作仪器;为企业员工建立的“安全教育室”;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管理所使用的辅助器材、书籍、刊物、画片、规章制度宣传材料、幻灯片、电影拷贝、录像带等。

第九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落实各级组织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确保消防装备和设施完善、可靠。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票(或作业许可)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现场监护,确保工业动火施工安全。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与防火检查,制定公共安全应急预案,严格监护措施,防止群体伤亡事故发生。

第四十九条 按照《消防法》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实施专业化管理,配置所需要的灭火装备和人员。基层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使用防护器具和会自救互救。

第十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对驾驶人的管理,实行内部“准驾证”制度,强化驾驶人行车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

第五十二条 企业要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强化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分散车辆、租赁车辆的管理与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交通事故。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内部交通安全检查,落实节假日 “三交一封”制度(交车辆钥匙、交行车证、交准驾证,定点封存车辆)。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全体员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第十一章 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五十七条 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

第五十八条 开展施工作业健康管理,进行健康风险识别及评价。改善施工作业中医疗健康保障条件,严格饮食、饮用水、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

第五十九条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牌、操作规程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六十条 对于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运输和储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从事放射的工作人员要佩戴个人剂量计,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第六十一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达到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通畅的安全通道;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在有较大危险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十二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有防潮、防寒、防热辐射和消毒等设施。其道路、采光照明、饮用水和排污道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根据需求设置卫生辅助设施。

第六十三条 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为上岗员工提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服装应符合集团公司“四统一”要求(统一性能、款式、颜色、标识)。

第六十四条 企业必须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十五条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金。

第十二章 承包、租赁经营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承包、租赁经营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作业者(或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签订工程技术服务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工程技术服务安全生产合同》,依法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服从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应当与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分别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十九条 发包方或出租方必须为承包方或租赁方提供出租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资料,承包方或租赁方必须在满足发包方或出租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三章 应急管理

第七十条 企业要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七十一条 企业应健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建立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加强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的沟通,建立起预警、接警、救援和恢复的联动机制,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第七十二条 企业应分类、分级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重点是针对井喷失控、危险化学品、炼化装置、油气储存库(站)、长输管道、海上作业,以及民爆器材、放射源、特种设备、公众聚集场所等各类重大突发险情。应急预案内容应详细、齐全,要充分考虑对周边地区相关方造成的危害,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建立预警救援机制,并按规定搞好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制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上报给抢险救援的相关部门及其他相关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备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十四条 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要坚持“企业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突发事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章 事故管理

第七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均应报告,并按照规定统计。

第七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第七十七条 各类事故都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发生重、特大事故,企业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上报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并按照规定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企业应建立事故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并及时受理和按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分管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的调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分类和分级,由企业及有关部门、人员向上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第七十九条 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十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八十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年度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第八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评比。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合格,获安全生产达标企业称号,发给证书;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先进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优秀,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称号,发给奖牌、证书和奖金。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和奖励标准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企业考核评比办法》执行。

第八十二条 企业应制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指标,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个人的评比标准和奖惩办法。

第八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奖励建议由安全部门提出,经企事业单位领导批准执行。

(一)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令、遵章守纪,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和向上级报告或阻止违章指挥行为,避免重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积极组织事故抢险,对减少人员伤亡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安全科学技术、安全管理及学术研究,标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效果显著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第八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规定,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十五条 安全生产奖励的来源及使用

(一)企业对安全生产先进的奖励,由企业在奖励基金,或应付工资年度工资总额,或安保基金中支付;

(二)企业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违章和事故处理等项扣款,可用于安全生产奖励。对单位的扣款应从该单位的应付工资中列支。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字[1999]194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青岛炼化公司外来人员入场一级安全培训内容有哪些

2014年元月伊始,青岛炼化公司结合生产单元倒班模式,先后组织6期全员HSE集中教育培训,各职能部门、生产单元和全体进入青岛炼化工作的承包商工作人员,共计1420人参加学习培训。作为公司年度HSE管理工作起点行动,全员参与,共同开启青岛炼化2014年安全生产之旅。

集中安全教育活动中,首先由HSE管理部负责人对14年度HSE工作要点进行了宣贯。落实HSE责任制,全面系统的做好法律法规的获取、识别、登记和更新工作;强化直接作业环节HSE管理,所有作业必须开具作业票,必须进行甲乙双方的危害识别,必须针对识别出的风险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须进行清晰明确的交底;细化HSE教育培训,实施教育培训内容模块化、授课老师专业化、考试标准化;抓好单元应急处置方案的补充完善工作,做到“一事一案”、“一案一卡”,都将是今年的重点工作。

随后的事故案例分析板块,重点对2013年国内石油石化

随后的事故案例分析板块,重点对2013年国内石油石化行业发生的几起爆炸事故进行了分析。

青岛炼化公司6位班子成员每人参加一期安全教育大课,结合各自工作分工,围绕1号文的学习、“11·22”事故的解读、2014年安全生产形势和工作要点等方面发表讲话。总经理王树德强调,2014年将面临严峻的安全形势,一是长期加工高含硫原油,面且装置运行周期今年6月份将进入第四年,潜在的设备风险压力较大;二是S-Zorb、硫黄装置等新装置的建设与投产,特别是部分厂外管线的搬迁,时间紧、任务重;三是“11·22”事故后,政府对企业的监管将更加严格。为此,他强调要切实树立安全环保第一的观念,确保安全工作有人去做,通过培训教育,提升员工安全知识与技能,强化责任心与事业心,各级管理人员要做到“四勤”,确保“五不伤害”。要落实承包商主体责任

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考核,加强承包商管理。还要进一步加强环保管理,环保与安全同等重要,同样要求,同程度考核。

石家庄炼油厂加氢车间工艺简介以及安全操作规程注意事项

由上游装置来的重油催化裂化柴油,进入本装置后,依次经过自动反冲洗过滤器(SR-4001)、分水罐(D-4001)滤去固体杂质和切出游离水后,进入原料油缓冲罐(D-4002),再经原料油泵(P-4001/1.2)升压;由重整装置来的2.0MPa、40℃的工业氢进入工业氢压缩机入口缓冲罐(D-4020)后分两路、一路经重整氢压缩机(K-4001/3)升压。另一路与1.167Mpa的PSA氢混合进入PSA氢缓冲罐(D-4003),经工业氢压缩机(K-4001/1.2)之一升压。升压后的重整氢、PSA氢与来自循环氢压缩机(K-4002)的循环氢首先混合,然后与原料油混合。混氢后的原料油两次与反应产物换热(E-4001/1.2,E-4003/1.2),进入反应进料加热炉(F-4001),加热至260~304℃进入加氢精制反应器(R-4002)。在反应器中,混氢原料油在催化剂作用下,进行加氢脱硫、脱氮、脱氧、烯烃饱和、芳烃开环饱和等反应。反应产物从反应器底出来,经与混氢原料油(E-4001/1.2,E-4003/1.2),汽提进料(E-4001/1.2)三次换热后,再经空冷器(EC-4001/1-4),水冷器(E-4005/1.2)冷至40℃,进入高压分离器(D-4005)。为使反应生成物中的氯化胺、硫化胺等在冷却过程中不致析出结晶,堵塞冷却器管来,在进入空冷器前注入软化水,溶解洗涤铵盐类。在高压分离器中,经过气、油、水三相分离后,顶部出来的循环氢引至循环氢压缩机入口缓冲罐(D-4004),再进入循环氢压缩机(K-4002),升压后与工业氢、原料油混合,返回反应系统,水经减压后,从高压分离器分出,与低压分离器(D-4006)分出的微量水一道送至装置外污水汽提装置处理;油经减压后进入低压分离器(D-4006)中,分离出溶解在油中的富气和微量水。富气送至装置外气体脱硫装置处理。生成油先与汽提塔底精制油换热(E-4004/1-4),再与反应产物换热(E-4002/1.2)至245~265℃进入汽提塔(C-4001),汽提除去轻组分后,经空冷器(EC-4003/1-4)及水冷器(E-4007),冷却至50℃左右后送到装置外成品油罐。

从汽提塔顶出来的油气、水蒸汽、不凝气,经空冷器(EC-4002/1-4)、水冷器(E-4006)冷却至40℃,进入塔顶回流油罐(D-4007),分离出的不凝气送到装置外气体脱硫装置处理;凝结水送到装置外污水汽提装置处理;粗汽油经泵(P-4003/1.2)抽出升压后,回流油返回塔顶,粗汽油送到装置外加氢油品灌区。

本装置属甲类火灾危险装置,从原料到产品均具有可燃的性质,并产生部分有毒 的H2S等物质。因此,从物料的输送、加工及产品的输出,火灾、爆炸危险是主要的不安全因素。装置大部分区域为爆炸危险区,装置操作温度、压力高,条件苛刻,尤其是氢气具有爆炸范围宽(4%-74%),泄漏后不须火源即有可能自燃的特性。因此要求全体职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安全意识,以确保装置顺利开、停工及正常生产。

1.由于本装置介质具有易燃易爆特点,因此,不准在生产区使用不防爆的电器设备,如临时电源要经车间同意办临时使用电票,在装置运行过程中不允许动用明火或进行有发火可能性的各项工作。坚持“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票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2.进入装置前或上班前不准饮洒,不准脱岗串岗,不准带火种,不准在装置内吸烟。

3.进入装置不得穿带有铁钉的鞋,不允许穿高跟鞋及凉鞋,女工上岗必须带工作帽,穿戴好工作服和工作帽及其它防护用具。

4.摩托车不准进入装置内,无防火设施的机动车辆,严禁进入生产装置。自行车及其它用具摆放在规定位置,不准随处放置。

5.严禁乱动仪表、阀门和电器设备。非本岗位人员不准擅自操作。

6.禁止使用汽油擦洗衣物、工具、机械设备及擦洗地板,不准向下水井(沟)排放(倾倒)清扫杂物、汽油等,蒸汽和其它高温管线、设备上不准放抹布、拖布等易燃品。

7.加强运行设备的维护和检查,尤其是重点设备,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8.禁止用铁器等物件敲击设备,禁止用水浇高温设备,非经批准不准处理带压设备,高温季节作好设备管线的防膨胀工作,以免蹩坏设备。

9.不准随便进入打开的设备、容器及下水井等,以防窒息中毒,进入容器作业必须开安全工作票及做好一切安全防护措施,派专人监护,严禁一人单独进入打开的设备。

10.工作中做好联系工作,听从指挥,遵守各种规章制度,不准用工作电话与外人闲聊。

炼油厂安全知识

安全基础知识

1. 临时用火作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及切割作业;

2)电热处理、电钻、砂轮、热煨管和风镐等临时用电作业;

3)喷灯、火炉、电炉、喷砂、熬沥青、炒沙子和黑色金属撞击等明火作业;

4)机动车进入正在生产的炼化装置、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

2.日常安全教育的内容?

(1)安全思想和安全意识教育。

(2)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教育。

(3)安全技术和安全知识教育。

(4)事故案例的学习与事故预案的演练。

(5)消防、气防知识教育。

(6)危险化学品及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

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4、常见触电事故的主要原因?

触电事故主要原因有:电气线路、设备检修中措施不落实;电气线路、设备安装不符合安全要求:非电工任意处理电气事务;接线错误;移动长、高金属物体触碰高压缉;在高位作业(天车、塔、架、梯等)误碰带电体或误送电触电并坠落;操作漏电的机器设备或使用漏电电动工具(包括设备、工具元接地、接零保护措施);设备、工具己有的保护线中断:电钻等手持电动工具电源线松动;水泥搅拌机等机械的电机受潮;打穷机等机械的电源线磨损;浴室电源线受潮;带电源移动设备时因损坏电源绝缘;电焊作业者穿背心、短裤、不穿绝缘鞋、汗水浸透手套、焊钳误碰自身;湿手操作机器按钮等;因暴风雨、雷击等自然灾害导致;现场临时用电管理不善导致;人蛮干行为导致(包括盲目闯入电气设备遮栏内、搭棚、架等作业中,用铁丝将电源线与构件绑在一起、遇损坏落地电线用手拣拿等)。

5、干粉灭火剂适用于扑救哪些物质的火灾?

主要适用于扑救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电气火灾,有的还适用于扑救木材、轻金属和碱金属火灾。

6、二氧化碳灭火剂主要适用于扑救哪些物质的火灾?

主要适用于扑救电器、精密仪器、贵重生产设备、图书档案火灾以及-些不可用水扑救的物质的火灾。

7、常见物体打击事故主要有哪几类?

常见物体打击事故主要有以下六类:1)在高空作业中,由工具零件、砖瓦、术块等物从高处掉落伤人;2)人为乱扔废物、物伤人;引起重吊装、拆装、拆模时,物料掉落伤人;4)设备带病运行,设备中物体飞出伤人;5)设备运转中,违章操作,用铁棍捅卡料,铁棍飞弹出伤人;6)压力容器爆炸的飞出物伤人;7)放炮作业中乱石伤人等。

8、特种作业人员指哪些人员?

(1)电工作业;(2)锅炉司炉;(3)压力容器操作;(4)起重机械作业;(5)爆破作业(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7)机动车驾驶;(8)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9、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点火源有哪几种?

一般情况下有下列八种点火源:明火、自然、高温表面、辐射热、冲击和磨擦、绝热压缩、电火花、静电火花。

10、班后防火“五不走”的内容是什么?

(1)交接班不交待清楚不走;(2)用火设备火源不熄灭不走;(3)用电设备不拉闸不走;(4)可燃物不清理干净不走;(5)发现险情不报告、不处理好不走。

11、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1)设计上的不足;(2)设备上的缺陷;(3)操作上的错误;(4)管理上的漏洞;(5)不遵守劳动纪律。

12、常用的防毒面具有哪些?

(1)简易防毒面具;(2)橡胶防毒口罩;(3)过滤式防毒面具;(4)二小时氧气呼吸器;(5)化学生氧式防毒面具自吸式长管防毒面具;(6)送风式长管防毒面具。

13、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较多的地方有哪些?

(1)脱水、排污;(2)油罐检尺;(3)采样;(4)清污、油罐清洗;(5)回收污油;(6)进入废水井;(7)误入毒区;(8)抢救他人。

14、在易燃易爆场所检修应注意什么?

进入地沟或容器进行施工、检修时,应先检查清楚其中有无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并经分析合格、配备足够的照明方可进入。作业时,应有三人以上同时作业并设专人监护。地沟或容器内外应保持密切联系,防止中毒、爆炸事故发生。

15、对操作有旋转的机械设备人员穿戴的工作服有何要求?

工作服要三紧(袖口、领口、下摆)。不许戴手套、围巾、不许穿凉鞋、高跟鞋。女工长发和发辫不准露出帽外。

静电和雷电防护及接地常识

一、 静电的产生及危害

静电是指绝缘物质上携带的相对静止的电荷,它是由不同物体接

触摩擦时在物质间发生了电子转移而形成的带电现象。

随着炼油工业的不断发展,我们逐渐认识到静电的危害,认识到炼油工业技术不能随意越过静电所加给的各种限制。静电之所以能够造成危害,主要由于它能聚集在物体表面上而达到很高的电位,并发生静电放电。静电放电有三种形式,⑴电晕放电,⑵刷形放电,⑶火化放电。

爆炸和火灾是静电危害中最为严重的危害。静电电量虽然不大,但因其电压很高而容易发生火花放电。若静电火花放电能量等于或超过易燃易爆物质的最小静电点能量时,就可能引起燃烧爆炸事故。

二、 防止静电危害的措施

预防静电放电引起易燃易爆物质发生事故是炼油企业安全技术

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防止静电产生事故,主要在于防止静电的产生和及时消除已产生的静电,使静电不致过多积累。

(一) 控制物料尽量少产生静电,可采取如下措施

1. 限制流速

2. 控制装卸方式

3. 防止不同油品相混和油中掺水夹气

(二) 消除静电的方法中,主要是防静电接地法。就是将生产设

备,工艺装置用导线连接起来,再接入接地装置。

(三)电气保护接地

电气保护接地就是将电机开关设备,照明灯具等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用导线与接地装置做可靠的电气连接。

根据GBJ8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第3.0.1条,电力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接地或接零:

①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及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底座和外壳。

②电力设备传动装置。

③房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和钢筋混凝土架构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④交、直流电力电缆接线盒、终端盒的外壳和电缆的外皮,穿线的钢管等。

⑤控制电缆的外皮。

16、用火作业时车间安全员的职责?

负责对特殊工种资质的审查,负责分析报告单数据的确认和填写,负责动火作业票的管理,检查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

17、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点火源有哪几种?

一般情况下有下列八种点火源:明火、自然、高温表面、辐射热、冲击和磨擦、绝热压缩、电火花、静电火花。

18、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1)设计上的不足;(2)设备上的缺陷;(3)操作上的错误;(4)管理上的漏洞;(5)不遵守劳动纪律。

19、何谓本质安全?

不是从外部采取附加的安全装置和设施,而是依靠自身的安全设计,进行本质方面的改善,即使发生故障或误操作,设备和系统仍能保证安全。

20、在易燃易爆场所检修应注意什么?

进入地沟或容器进行施工、检修时,应先检查清楚其中有无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并经分析合格、配备足够的照明方可进入。作业时,应有三人以上同时作业并设专人监护。地沟或容器内外应保持密切联系,防止中毒、爆炸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禁令和规定

入厂安全须知

l、未经准许、未接受安全教育者不准入厂。

2、车辆入厂须装阻火器、进生产区须办票。

3、未办理安全作业票不准进行施工和作业。

4、不准乱动厂内任何设备、设施和化学品。

5、不准擅自排放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品。

6、不准私自带香烟火种、易燃易爆品入厂。

7、不准在易燃爆区使用手机等非防爆器具。

8、不准穿铁钉鞋和易起静电服装进易爆区。

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1)严禁在厂内吸烟,严禁私自携带香烟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入厂。

2)严禁未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票,在厂内进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

3)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爆炸危险场所。

4)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爆炸危险场所。

5)严禁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爆炸危险场所。

7)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其它化学危险品。

8)严禁在爆炸危险场所内使用非防爆设备、器材、工具。

9)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没施。

10)严禁损坏厂内各类防火防爆设施。

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1)安全教育考核不合格者,严禁独立上岗操作

2)不按规定着装或班前饮酒者,严禁进入生产或施工区域

3)不戴好安全帽者,严禁进入生产或施工现场。

4)未办理高处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严禁高处作业。

5)未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严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6)未办理维修作业票,严禁拆卸停用的与系统联通的管道、机泵、阀门等设备。

7)未办理电气作业“三票”,严禁电气施工作业。

8)未办理施工破土作业票,严禁破土施工。

9)严禁使用防护装置不完好的设备。

10)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中严禁擦洗或拆卸

防止硫化氢中毒十条规定

第一条 生产操作、检维修及有关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硫化氢中毒及救护知识的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二条 各单位要摸清硫化氢的分布情况,作出硫化氢平面分布图,并在危险作业点设置警示牌。

第三条 根据生产岗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特点,配备完善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落实到岗位责任制中,切实加强管理。

第四条 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加快工艺技术的革新改造,实现密闭化生产,使装置区或生产作业环境硫化氢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五条 对生产过程中的介质和作业环境中的硫化氢含量,要定期组织测定和评价。因物料改变、装置改造或操作条件发生变化致使硫化氢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时,主管部门要采取相应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车间、班组、岗位,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第六条 有可能泄漏硫化氢构成中毒危险的装置或区域,要安装检测报警器。

第七条 甲、乙类油罐进油、出油、调合时,禁止进行采样、检尺、测温(罐壁固定测温除外)、更换、拆检安全附件等罐顶作业。罐内液面静止30分钟后,方可进行上述作业。

第八条 对粗汽油罐、轻质污油罐及含酸性气等介质的设备从事采样、检尺、脱水、堵漏、检修等作业时,要佩戴适用的防毒器具,应有两人同时到现场,站在上风向,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第九条 在硫化氢污染区佩戴特种防护用品作业时,在未脱离危险区域前严禁摘下防护用品,以防中毒。

第十条 从事硫化氢作业的人员,要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岗位人员,要按要求转换工作岗位。

防止静电危害十条规定

1. 严格按规定的流速输送易燃易爆介质,不准用压缩空气调和、搅拌。

2. 易燃、易爆流体在输送停止后,须按规定静止一定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

3. 对易燃、易爆流体贮罐进行测温、采样,不准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材质的器具。

4. 不准从罐上部收油,油槽车应采用鹤管液下装车,严禁在装置或罐区灌装油品。

5. 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易燃、易爆区,尤其不得在该区穿、脱衣服或用化纤织物擦试设备。

 6. 容易产生化纤和粉体静电的环境,其湿度必须控制在规定界限以内。

7. 易燃易爆区、易产生化纤和粉体静电的装置,必须做好设备防静电接地;混凝土地面、橡胶地板等导电性要符合规定。

8. 化纤和粉体物料的输送和包装,必须采取消除静电或泄出静电措施;易产生静电的装置设备必须设静电消除器。

9. 防静电措施和设备,要指定专人定期进行检查并建卡登记存档。

10. 新产品、设备、工艺和原材料的投用,必须对静电情况做出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消除静电措施。

经过培训后您对本工作应该注意哪些事项炼油厂?

根据公司要求。举办了“xxxx公司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班”2期。培训99人;为了迎接xx公司技能大赛。培训基地还承办了xx公司选拔赛并举办了汽车驾驶员、管线安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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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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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 访客 2022-07-05 15:57:32 回复

    炸和火灾是静电危害中最为严重的危害。静电电量虽然不大,但因其电压很高而容易发生火花放电。若静电火花放电能量等于或超过易燃易爆物质的最小静电点能量时,就可能引起燃烧爆炸事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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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访客 2022-07-05 11:21:30 回复

    都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发生重、特大事故,企业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上报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并按照规定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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