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地震信息预报发布规定-湖南地震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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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预报的管理,规范发布地震预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预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震预报包括下列类型:

(一)地震长期预报,是指对未来10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的预报;

(二)地震中期预报,是指对未来一二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和强度的预报;

(三)地震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四)临震预报,是指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地震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地震预报水平。

对在地震预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地震预报意见的形成

第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地震预测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根据地震观测资料和研究结果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书面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不得向社会散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国(境)外提出地震预测意见;但是,以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除外。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观察到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报告。

第八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召开地震震情会商会,对各种地震预测意见和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地震预报意见。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可以组织召开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地震预报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报告。

第三章 地震预报意见的评审

第九条 地震预报意见实行评审制度。评审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震预报意见的科学性、可能性;

(二)地震预报的发布形式;

(三)地震预报发布后可能产生的社会、经济影响。

第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下列地震预报意见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国务院:

(一)全国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的地震预报意见;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的可能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预报意见。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下列地震预报意见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一)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的地震预报意见;

(二)市(地、州)、县(市、区)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的地震预报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对可能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预报意见,应当先报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评审后,再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在震情跟踪会商中,根据明显临震异常形成的临震预报意见,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不经评审,直接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第四章 地震预报的发布

第十四条 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全国性的地震长期预报和地震中期预报,由国务院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

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第十五条 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在发布预报的时域、地域内有效。预报期内未发生地震的,原发布机关应当做出撤销或者延期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七条 发生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时,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采取措施,迅速予以澄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协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国(境)外提出地震预测意见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根据造成的不同后果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事地震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的权限和程序,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的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组织召开地震震情会商会,提出地震预报意见,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6月7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8月9日国家地震局发布的《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同时废止。

湖南地震最新预报消息今天最近微信上说这两个月内有7至8级的地震,地点以湖南娄底为主,请问是否属实?

地震谣言一般有两个特点:一、似是而非的地震异常。把某些并非一定属于地震的气象现象、动植物异常、地下水异常等偶然事件,误认为是地震前的异常。二、超乎目前科学水平的准确。有的谣言能把地震发生的事件准确到某日,甚至几点几分,震级精确到几点几级,地震震中是某个乡镇某个村等,这些都超乎了现有地震预报水平所能达到的高度。

专家说,理性判断和识别各种地震谣言,要做到一问、二想、三核实。一问:首先问一下消息来自何方?按照《地震预报管理办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只有省级政府才有权向社会公开发布地震预报,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对外发布地震预报。所以,只要不是政府公开发布的地震预报,无论哪种权威发布的都不要相信。二想:由于现今地震预报科学水平的限制,地震预报不可能十分准确。所以,凡是将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都说得非常准确的地震预报都是谣言。三核实:当听到地震要发生的消息,一时存有疑问,难以判断真伪时,可向政府和地震部门核实。

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以什么为准?

以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依据《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全国性的地震长期预报和地震中期预报,由国务院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

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第十五条: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在发布预报的时域、地域内有效。预报期内未发生地震的,原发布机关应当做出撤销或者延期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扩展资料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根据地震观测资料和研究结果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书面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不得向社会散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国(境)外提出地震预测意见;但是,以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除外。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观察到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地震预测的发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全国范围内的地震长期和中期预报意见,由国务院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及时发布。

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对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及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地震监测信息研究结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作出预测。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书面报告,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收到书面报告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

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微信上说湖南会发生地震是真的吗?

地震预报是由相当一级的政府明文以正规渠道正式发布的,除此之外的小道消息是不可相信的。有关地震方面的小道消息,一种纯系无中生有的“地震谣言”,另一种是通过某些正规途径传播或泄露,但内容走样有误,层层加码,以讹传讹,迅速扩散漫延的所谓将要发生地震的地震误传。 

地震预报不能随便发布,我国对地震预报有严格的规定,国务院颁布的《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全国性的地震长期预报和地震中期预报,由国务院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抵制网络谣言,免受谣言伤害,不仅是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更需要每个人的行动自觉。网络属于公共空间,但并非法外之地,在网上散布谣言或者虚假信息,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对地震预报发布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对地震预报分为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四类。

1、地震长期预报,是指对未来 10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的预报;

2、地震中期预报,是指对未来一二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和强度的预报;

3、地震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4、临震预报,是指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扩展资料:

1998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一个完整的发布地震预报过程包括四个程序:地震预测意见的提出、地震预报意见的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评审和地震预报的发布。

1、地震预测意见的提出与地震预报意见的形成。地震预测意见属科学行为,它必须是依据真实、可靠的资料通过科学分析得到的,绝非是无根据的主观臆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地震预测意见,但必须上报县级以上地震工作部门或机构,而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只能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部门或机构通过召开地震会商会的形式产生。

2、地震预报意见的评审制度。由于地震预报发布属政府行为,不仅要考虑地震预测中的科学问题,而且要考虑与其有关的社会、经济影响。各级地震工作部门或机构作为同级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向政府报告地震预报意见的同时,必须提出相关的防震减灾工作部署建议。

为此,有必要建立地震预报的评审制度。但紧急情况可以不经评审。地震预报的评审工作规定由国家和省级地震工作部门组织。

3、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地震短、临预报只能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但考虑到我国地震预报的现状,特别是近几年来对一些中强地震作出有减灾实效的发布短临预报的实例,特别授予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的权限。但这个特别授权只能在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

此外,地震发生最初时,跑得快的是强度较小的纵波,速度约每秒7公里,而破坏性更大的横波由于传播速度相对较慢(约每秒4公里)则会延后数十秒到达地表。

深入地下的探测仪器检测到纵波后传给计算机,即刻计算出震级、烈度、震源等大致信息,有关部门可以抢在横波到达地面前10余秒通过电视和广播发出警报。电视广播依靠的是电磁波,它的速度比横波速度要快得多。预警体系的有效运转,依托于一个强大的地震监测网络。

地震预报是对尚未发生、但有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事先发出通告,而地震预警则是破坏性地震已经发生、抢在严重灾害形成之前发出警告。地震预报在全世界范围内仍是一大难题,但地震预警是完全可行的。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地震预报发布制度

人民网-地震可以预警 预报难(专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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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访客 2022-09-04 11:12:04 回复

    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评审和地震预报的发布。1、地震预测意见的提出与地震预报意见的形成。地震预测意见属科学行为,它必须是依据真实、可靠的资料通过科学分析得到的,绝非是无根据的主观臆测。任何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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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访客 2022-09-04 01:34:38 回复

    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采取措施,迅速予以澄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协助。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的,依法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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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访客 2022-09-04 11:30:44 回复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第十五条: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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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访客 2022-09-04 02:59:07 回复

    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一个完整的发布地震预报过程包括四个程序:地震预测意见的提出、地震预报意见的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评审和地震预报的发布。1、地震预测意见的提出与地震预报意见的形成。地震预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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