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介绍:
- 1、地震应急预案
- 2、因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的需要可以在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是由什么部门决定的
- 3、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第五章
- 4、“因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的需要,可以在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是由什么部门决定的?
- 5、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地震应急预案
地震应急预案1
为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避震意识,真正掌握避震和疏散安全知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我校响应“512”防灾减灾日举行避震逃生大演习。
一、组织领导:
组长:x
副组长:x
组员:x
二、演习前准备时间:
2月25日
三、演习前准备内容:
1、陈方白老师指定疏散演习的方案、疏散线路图。向各位老师讲解疏散线路图,灾害来临疏散时的各类常识。
2、综合实践老师通过综合实践活动课,让学生们全面了解防震减灾逃生常识。
3、各班主任组织学生熟悉疏散线路图,向学生讲解正确的逃离姿势等地震疏散时的各类常识。
4、防震减灾常识:
(1)地震知识
(2)大震的预警现象和时间
(3)做好防震准备
(4)避震要点(可参考顺子的博客,做好家庭防震准备)
(5)地震灾难后的卫生防疫工作
5、演习具体分工:
演习总指挥:x
演习总协调:x
南幢楼四楼总协调:x
南幢楼三楼总协调:x
南幢楼二楼总协调:x
南幢楼一楼总协调:x
北幢楼二楼总协调:x
北幢楼一楼总协调:x
西面简易房总协调:x
北面简易房总协调:x
各楼梯协调员:当发生灾害时,离各条楼梯最近办公室的每位老师
演习操场指挥(总协调):x
四、学校演习时间:
20xx年2月26日(以听到指挥声和锣鼓声为准。)
五、参加演习人员:
全校师生
六、演习地点:
北幢教学楼、南幢教学楼、西面简易房、北面简易房、学校操场。
七、演习过程:
第一个演习环节:避震演练
陈方白老师发令指挥:“全体师生请注意,现在发生地震,请大家沉着镇定,听从指挥;请门卫(x)马上关闭电源,同时立刻躲避到课桌下面。”
1、在教室里的老师,听到信号马上将包把头部盖住。指挥学生躲避,然后自己再寻找地方躲避。
2、在办公室老师,立刻躲避到桌子下面。
3、在室外老师,立刻寻找躲避点躲避。
第二个演习环节:疏散演习
1、地震暂时过去,可能会有余震,在教室内的老师提醒大家不要惊慌。
2、锣鼓声响起(查玉林负责绕学校边跑边敲锣),在教室内的班主任或任课教师,马上组织学生有秩序地向操场疏散。
3、师生按照紧急撤离线路安静、迅速、有序的`从教室或办公室撤离。教室里:学生拿书包将自己头部盖住。老师拿包盖住自己的头部。老师在队伍前面带队,指导本班学生安全撤离教室。他们一律采用靠右碎步小跑撤离,没有上课在办公室内的老师到离自己最近的各个楼梯疏散口指挥学生安全撤离。在走廊或楼梯左侧还留有通道可供救援人员通行。师生们迅速从教学楼疏散到操场集中。
4、学生到操场后立刻到达操场固定位置(平常晨会的位置)站好,用书包保护头部。
5、卫生老师徐晓伟老师马上带好药箱到操场,站到国旗杆边上。
6、各班班主任清点人数。如全体撤离至操场的不用上报,如还有学生未撤离之操场的上报陈碎媛校长处。
7、陈校长汇报:邹校长,六(1)班原有46人,其他学生已经全部撤离。但是其中一位学生没有逃出来,不知在哪里?请救援。
8、另一个六年级学生还没有出来,不知道在哪里,请救援。
9、消防员(x老师饰演):知道了。我们马上行动。
10、通过广播稳定被困学生情绪。陈方白老师:楼上被困的同学请注意,请你不要盲目乱跑,要保持镇定,尽量通过各种方法让我们看到你,等待救援,消防员叔叔马上就到。
11、六年级的被困学生站在走廊或教室窗口挥动红领巾向外呼救,等待救援。
九、预计演习时间:
约需3分钟。
十、演习经过
由x老师负责照相。
十一、演习全部详细情况在认真分析总结的基础上通过校园广播向全校师生宣传。
此预案要求全体人员共同遵照执行,并积极行动起来,努力创建一个安全、舒适、健康、向上的学习环境。
附件1、演习疏散线路:
疏散班级
疏散线路
六(3)班、六(1)班、五(3)班、五(1)班、四(1)班
南楼西楼梯靠右下楼梯撤离至操场
六(4)班、六(2)班、五(2)班、五(4)班四(4)班
从南楼东楼梯靠右下楼梯撤离至操场
四(2)班、四(3)班
从中庭撤离至操场
一(2)班、一(3)班、、二(1)班、二(2)班、二(3)班、二(4)班
直接从教室撤离至操场
三(3)班、三(2)班
从北楼楼梯靠右下楼梯撤离至操场
三(1)班、三(4)班
靠右直接从教室撤离至操场
地震应急预案2
一预防措施
1、学校办公室负责接受上级防灾指挥部的各项指令,制定校内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领导小组部署校园地震来临前的应急防御,做好紧急救灾和恢复校园正常教学的工作。
2、校长办公室负责认真宣传、贯彻、执行上级实行防灾的指示,传递防灾信息。
3、政教处负责组织师生学习辨别地震等灾害预警信号,掌握灾害预防和自救知识。
4、安全处、总务处定时和不定时排查校园的教室、宿舍、供电线路、食堂、消防安全设施、树木、玻璃门、窗户等安全方面的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及时记录并整改。
5、政教处制定防地震等自然灾害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并指导校内师生掌握地震逃生知识。
6、成立防地震等自然灾害领导小组。
二现场处置及救援措施
1、在发生灾害时,组织各方人员切断电源,检查和加固窗外的悬挂物,检查旗杆、墙报栏,防止高空悬挂物摔落伤人,要检查保管好各类电器。
2、组织各班班主任在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时,迅速将学生带领到在安全地方躲避。若遇人员受伤,积极组织抢救。如有伤势较重的伤员,学校无能力处置的,就近送医或在第一时间内联系“120”医疗急救中心,请求救治。
3、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组织各方面力量全面进行救护工作,把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生破坏性灾害时,立即做好抗灾自救工作,在上级领导下,发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精神,开展自救活动。
4、安全处以及总务处检查学校食堂、宿舍、教室等重点部位,查看是否受损及损坏情况,检查是否发生火灾、毒气等次生灾害,并组织人员采取相应预防、处置措施。发生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后,学校应在处置的同时,向“119”、“110”等部门提出救援请求。
三事故报告及现场保护
1、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时,要按照上级指令和预警信号安排学校各项工作,若需要停课,则第一时间将信息传递给有关老师、学生、家长,立即采取措施停课放假。
2、通讯小组随时与教育系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保持联系,在接到地震预警时,立即进入战备状态,随时待命。
3、突发地震后,领导小组立即对地震中师生伤亡、校舍损坏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了解、及时上报教育局。有新生重大灾情的,随时报告。
4、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面保证和促进学校安全稳定。
四事故调查及处理
1、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做好灾后卫生消毒,防止传染性疾病在校园滋生蔓延,做到大灾之后无大疫。
2、政府或教育、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近期不再有破坏性地震发生,则宣告应急结束,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3、针对学生出现的情绪紧张、神情焦虑等心理问题,学校心理咨询室立即开展心理疏导工作,舒缓学生震后心理压力。
地震应急预案3
1、事故发生时要保持镇静,沉着应对,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情况。
2、根据事故性质向公安、交警、消防、卫生防疫、交通管理等部门紧急求援。
3、学校广播(或现场老师)指挥组织施救及学生自救,努力将人员伤亡减少到最低程度。
4、应急小组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听取事故情况汇报,召集领导小组应急处理会议,采取应急措施迅速抽调抢险队伍、物资,协同有关部门抢险救灾,全力组织抢救,维持秩序,疏散师生到安全区域,对受伤人员展开救援救护。
5、保护现场,监控险情,关注事态发展。
6、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做好伤患人员的慰问工作,并及时与伤患人员家属取得联系,做好对家属的安抚解释工作。
7、校医室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疫情发生。
8、应急小组负责灾后的善后处置工作,及时调查灾情损失情况,伤亡人员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和灾后现场处理、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及重建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事故的善后抚恤及处理工作,并与保险公司等单位取得联系,依法处理,协调赔偿,努力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地震应急预案4
为了在我市公路遭受破坏性地震时,使各有关部门高效而有序地开展抗震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第172号令)及《龙岩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以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及公路抗震防毁原则为指导,依托现有的战备资源和民兵组织,做到资源共享,不断加强资源与人员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队伍建设。在紧急状态下,服从上级的指示和要求,确保XX市境内G319线、G205线、S103线等入闽通道和通往闽南沿海地区主要通道及辐射通往各市县主要公路的安全畅通。
二、组织机构
成立XX市公路局交通战备、抗震抢险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在紧急和突发灾情状态下公路部门的各项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指挥中心总指挥为局长XXX,副总指挥为副局长XXX、XXX和总工程师XXX,成员由各公路分局局长组成。下设交通战备、抗震抢险办公室,该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设在市局工程科,成员由局各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指挥、协调、督促局属各单位的各项战备和抢险救灾任务,审定各项具体应急方案和措施。公路交通战备、抗震抢险保障分队人员名单另附。
三、组织保障
(一)物资保障。市局物资总库设在XX区XX,设有专用战备物资仓库,存储一定数量的贝雷钢桥等战备物资、抢险救灾物资、公路抗震防毁物资,由专门仓库人员管理。抗震抢险办应随时掌握战备和抢险物资的储备数量并保持完好状况,同时根据需要增加储备数量和各类物资的保管、更新。
(二)运输保障。以我局现有的运输力量为依据,必要时,可依据紧急状态法,通过市交战办调用交通运输保障队伍(由市运输总公司组建)的运输力量。
(三)通讯保障。利用现有的电话、手机、计算机互连网络和其他公用通讯设施。在公用通讯设施遭到破坏时,通过市交战办调用交通通讯保障队伍(由市移动通讯局组建)或防汛抗旱指挥部专用通讯线路实施通讯保障。并准备备用摩托车、小车形成联系网络,确保紧急状态下公路抢险信息的上传下达。
四、组织实施
(一)公路抗震抢险保障分队平时应处于战备和待命状态,加强对公路线上重要部位(主要线路、大桥、隧道等)的维修养护和日常值班巡查,及时将重要部位的当前状况信息报送局抗震抢险办公室,以便能及时、准确做好预测和决策,遇突发情况能果断实施有效的应急抢险措施。
(二)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公路分局要迅速了解公路震情、灾情,确定应急抢险工作规模,并即向局抗震抢险指挥部报告,由指挥部汇总向市府办、市地震局报告,并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市局抗震抢险指挥部按照本预案及时落实组织、物资、人员、车辆等项工作的调度,负责部署、指挥、协调所辖区域公路的抗震应急抢险工作,并随时向上级报告组织落实情况。
(三)抗震抢险保障分队一旦接到上级下达抢险救灾命令,应立即组织赶赴震区现场,全力以赴投入应急抢险救灾工作。震区现场抢险指挥由现场最高级别党政领导担任,现场指挥根据地震级别、破坏程度采取架设贝雷钢桥、迂回、绕道行驶、抢修恢复等应急方案组织实施。并现场成立公路抢险组、物资供应组、伤员救护组、现场警戒组、后勤保障组、生产恢复组等相应的工作机构,按照国道—重点省道—重点县道的优先次序,采取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确保抗震抢险工作有序进行,尽快修复被毁公路、桥梁、隧道、涵洞恢复公路畅通。必要时还必须在主要路口设置醒目的指示标志或派专人值勤、疏导交通,尽力将地震破坏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序。
地震应急预案5
为进一步搞好防震减灾应急工作,加强对破坏性地震的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新闻报道工作职责,结合××宣传部工作实际,特拟定破坏性地震宣传报道应急预案。
一、组织保障
成立地震应急宣传报道组,由××宣传部、××广电局等单位组成。
二、工作职责
对地震事件按平时、临震前、震后及地震谣传发生时等四种状态有所侧重进行报道。
三、应急程序
县内发生有感以上地震、或受邻区波及县内有感时,在测定三要素后,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迅速传递至地震应急宣传报道组成员单位。
四、应对措施
严格按照县抗震减灾指挥部的工作要求,正确把握新闻宣传口径和方式。
(一)根据相关部门拟定涉及震情的新闻报道方案和发布内容,采用适当方式发布和报道,及时、准确报道震情;
(二)积极配合地震部门做好防震减灾知识、避震疏散知识的应急宣传;
(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按照规定内容播发与震情灾情有关的新闻,并认真审核与震情相关的新闻稿件;及时收集制作反映灾情的文字、图片资料;
(四)积极做好抗震救灾宣传和对地震应急、抗震救灾典型事迹的报道。
(五)加强广播电视与地震、科技、教育、文化等相关部门、单位的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广泛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
(六)针对无确切原因和来源,无中生有地产生并通过非正规途径进行社会传播的地震谣传,严格按照地震部门报经县人MIN政府批准的宣传口径,播发有关辟谣的新闻报道或公告;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闻宣传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组织进行辟谣,以正视听,平息地震谣言和误传,稳定群众情绪和社会秩序。
五、其他事项
未尽事宜在今后的实施过程中进一步修改完善。
因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的需要可以在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是由什么部门决定的
题:
因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的需要可以在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是由什么部门决定的
答: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三十五条 因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的需要,可以在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特别管制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别管制措施,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决定或者由国务院决定;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特别管制措施,由国务院决定。
特别管制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第五章
震后应急
第二十二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指明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20日。第二十三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条 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一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 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铁路、水港、空港和有关设施,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其他部门有交通运输工具的,应当无条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征用或者调用。第二十六条 通信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其他部门有通信设施的,应当优先为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服务。第二十七条 供水、供电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水、供电设施,保证灾区用水、用电。第二十八条 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者建立临时治疗点,抢救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灾所需药品。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等,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妥善安置灾民。第三十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社会秩序。第三十一条 石油、化工、水利、电力、建设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严密监视灾区火灾的发生;出现火灾时,应当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和物资,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火势扩大、蔓延。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第三十三条 抗震救灾指挥部可以请求非灾区的人民政府接受并妥善安置灾民和提供其他救援。第三十四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由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中国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安排。第三十五条 因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的需要,可以在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特别管制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别管制措施,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决定或者由国务院决定;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特别管制措施,由国务院决定。特别管制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因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的需要,可以在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是由什么部门决定的?
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三十五条:因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的需要,可以在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1、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特别管制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别管制措施,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决定或者由国务院决定;
3、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特别管制措施,由国务院决定。
特别管制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扩展资料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包括: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四)灾害评估准备;
(五)应急行动方案。
参考资料
中国地震网-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的管理,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防震减灾意识。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应急机构
第六条 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
第七条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为其办事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本部门的地震应急机构。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工作。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应急预案
第九条 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由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地震灾害预测,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部门和地方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从本部门或者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切实可行。
第十三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四)灾害评估准备;
(五)应急行动方案。
第十四条 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地方,应当根据震情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其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补充;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四章 临震应急
第十五条 地震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发布地震预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第十六条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七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第二十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部门应当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五章 震后应急
第二十二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指明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20日。
第二十三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 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一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铁路、水港、空港及有关设施,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其他部门有交通运输工具的应当无条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征用或者调用。
第二十六条 通信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其他部门有通信设施的,应当优先为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服务。
第二十七条 供水、供电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水、供电设施,保证灾区用水、用电。
第二十八条 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者建立临时治疗点,抢救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灾所需药品。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等,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妥善安置灾民。
第三十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第三十一条 石油、化工、水利、电力、建设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严密监视灾区火灾的发生;出现火灾时,应当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和物资,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火势扩大、蔓延。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三十三条 抗震救灾指挥部可以请求非灾区的人民政府接受并妥善安置灾民和提供其他救援。
第三十四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由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中国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安排。
第三十五条 因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的需要,可以在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特别管制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别管制措施,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决定或者由国务院决定;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特别管制措施,由国务院决定。
特别管制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二)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三)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五)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
(六)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七)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
(八)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九)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
(十一)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震应急”,是指为了减轻地震灾害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二)“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
(三)“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使灾区丧失或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对抗行动的地震事件。
(四)“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五)“次生灾害源”,是指因地震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等灾害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质贮存设施、水坝、堤岸等。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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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二)应急通信保障;(三)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四)灾害评估准备;(五)应急行动方案。第十四条 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