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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经验和生活常识,不能作为预测的依据对吗
可以作为预测的依据,就像生活经验告诉你走路不专心,可能下一秒会掉坑里或者撞树上!也可以告诉你,喝热水会被烫到!生活经验也是智慧的结晶!
生活经验和生活常识,不能作为预测的依据,对吗?
也并不是完全正确,生活经验和生活常识有时候的确可以作为预测的依据,但是预存嘛,总是会有失误的时候。
日常生活经验能否当法律证据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适用
经验是法官从事司法活动的生命,在现代证据法上,证据的判断往往将经验法则的具体选择和运用委之于法官,由法官通过自由判断而作出,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官以"经验"为基础作出的合理判断。在司法实践中,经验法则往往是被作为证据裁判的根据,用以衡量已知事实、确定未知事实,在证据的评价、案件事实的认定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为了完善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对经验法则首次作了以下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自此,该司法解释将日常生活经验作为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之一。
所谓日常生活经验,是指法官在其日常生活中认识和领悟的客观事物之必然联系或一般规律,具有普遍公认或不证自明的性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构成日常经验法则的主要具体要素包括:其一,所依的生活经验必须是日常生活中反复发生的常态现象;其二,这种生活经验必须为社会中普遍常人所能体察和感受;其三,这种经验法则所依据的生活经验可随时以特定的具体方式还原为一般常人的亲身感受。在审判实践中,日常生活经验对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决定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联系;决定证据的可采性;发挥证据间的推理作用,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利于正确认定事实和公正作出裁判和法官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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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条对经验法则首次作了以下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自此,该司法解释将日常生活经验作为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之一。所谓日常生活经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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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方式还原为一般常人的亲身感受。在审判实践中,日常生活经验对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决定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联系;决定证据的可采性;发挥证据间的推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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